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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十大案例打工人必看!涉生育补贴等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08 21:08:03点击: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受到广泛关注。近期,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总工会选取10起法律援助维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劳动者依,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

  袁某某于2021年前后受雇于吴某,在宁波江北某工地从事开槽工作。2021年1月底,袁某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却未收到3.8万元劳务费,袁某某多次向吴某催讨劳务费无果。2022年9月19日,袁某某前往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第一时间致电吴某,核实情况并提出调解。吴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并表示不需要调解。考虑到欠款事实清楚且吴某拒付劳务费不同意调解,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第一时间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同时帮助当事人与援助律师完成相关材料的交接。

  援助律师与袁某某沟通中,发现案涉项目系某建筑公司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吴某施工,现吴某拒不支付劳务费,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责任。吴某与建筑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同意袁某某的支付请求,并第一时间支付了所欠劳务费,随后袁某某撤诉,该欠薪案件终结。

  包工头雇请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形成了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当按约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但在实践中,包工头无力支付或携款潜逃的事件常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包工头的,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郑某就职于宁波某铜业公司,自入职以来一直从事生产车间铜管拉管工、上引炉工、成品打包工等工作。2023年7月13日,郑某在工作时晕倒,诊断为脱水。返岗后,7月26日再次在工作时晕倒。医生建议其避免劳累及长时间在高温下工作。郑某遵照医嘱向公司请5天病假,后公司找其谈话表示可以考虑调岗。郑某病假期满后迟迟没有等到公司回复,于8月11日到公司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工作或调岗,却因种种原因,在公司签了一份离职单,也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郑某回家后越想越懊恼,于2023年9月21日到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立即致电公司进行了解,公司表示是郑某自己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自己签的离职单。郑某则说是遭到了公司胁迫才签的,双方各执一词。服务中心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决定先进行调解。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座谈,以职工的真实意愿和事实为基础,结合企业文化,充分释法说理,经多次调解,最终某铜业公司同意向郑某一次性支付6万元补偿金,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中,郑某在公司工作17年,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始终服从公司安排。因长期在高温下作业导致脱水晕倒两次,身体不佳,向公司协商调岗无果,又被劝说自行签下离职单,这显然是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不懂法律导致。因此,服务中心从充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矛盾有效解决,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全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切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2023年8月23日,钱某因生育津贴与公司产生纠纷,向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咨询求助,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宁波市职工服务中心按程序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

  经了解,2022年11月,钱某因生二胎请假至2023年6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钱某在产假期间仍继续从事公司的销售业务,但未参加公司考勤。2023年2月,社保向公司发放生育津贴3.8万余元,被公司以钱某在产假期间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为由不予发放。

  2023年8月28日,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钱某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发放生育津贴。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向钱某支付生育津贴3.5万元,钱某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是一起公司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根据钱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在钱某产假期间发放的钱款是其付出劳动所得的相应薪酬,该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且要求钱某继续工作系公司意愿,非自我意愿放弃休假权利,因此,钱某仍有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

  考虑到女职工仍有继续在原单位就业的意愿,为将矛盾冲突化为最小,援助律师致力于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于开庭前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钱某生育津贴3.5万元,成功帮助钱某在维权的同时保住她的职业生涯,在最大程度范围内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瑞安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名下酒吧经营不善拖欠161名员工工资共计59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某等161名员工向瑞安市职工维权热线投诉。瑞安市职工服务中心按程序指派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涉案职工了解案情,制作表格记录每个职工的入职时间、薪资结构、是否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详细情况,并根据职工是否仍在瑞安当地采取不同的授权方式,给予职工最大程度的便利。

  经了解,涉案职工虽在A公司工作但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存在劳务外包、业务外包及劳动关系不清等情形。此外,A公司名下并无资产,股东内部存在矛盾且个别股东已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援助律师跟瑞安市公安局、检察院、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社会治理中心等单位多次讨论案情,形成“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提出化解矛盾的方案,联动做好调解衔接工作。

  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及“工会+”合作模式下,161名员工收到全额工资。事后,职工代表向瑞安市职工服务中心及法律援助周律师赠送了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本案受援群众与企业之间用工法律关系复杂。A公司名下无资产且个别股东已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便案件胜诉,短期内员工仍无法拿到工资。故援助律师聚焦纠纷实质,充分运用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实现多元解纷无缝对接、优势互补,合力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黄某于2023年5月进入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客服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底,黄某通过微信告知其直属领导怀孕的事实,领导让黄某先好好休息,后黄某因早期妊娠、妊娠呕吐等症状去医院检查法律案例,于11月8日至11月23日期间住院治疗15天。11月10日,公司行政人员就请假未在OA系统上申请事宜询问黄某,并要求黄某补上。黄某随后在OA系统中补上申请流程,并于12月1日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公司以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岗、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不服,向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4年4月,温州市总工会、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部门联动,就该案组织调解,经向用人单位释明法律规定并充分尊重黄某的意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部门协调联动保障职场女性权益的案件。现实中,女职工因怀孕、生育等原因遭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在知悉黄某怀孕后,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温州市总工会、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部门联动,依法组织调解,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秦某在乐清市某公司从事仓库搬运理货工作,公司仓库三楼的通道上有一处漏洞,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牌和防护栏,仅用木板简单遮盖,但该情况未告知秦某。某日,秦某在仓库搬运货物,不慎从此处坠落摔伤。秦某向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秦某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之后,秦某虽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

  无奈之下,秦某来到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过审查确定其符合《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二项“进一步扩律援助范围”规定的情形,决定给予秦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史律师承办该案。

  史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秦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无法通过工伤途径获偿。秦某在提供劳务期间,确因公司疏于危险告知,且未设置相应安全措施,遭受人身伤害,公司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本案事实,律师说服秦某“变道”走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诉讼。在得到秦某的充分认可后,史律师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对秦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经过反复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秦某最终如约收到公司支付的全部赔偿款。

  本案是一起已达到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请求赔偿的典型案件。秦某因为年龄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是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无法寻求工伤赔偿维护自身权益。现实生活中,很多超龄就业人员也像秦某一样,并不了解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区别,认准了打工伤官司的死理儿,一时转不过弯。本案的援助律师以此为切入点,耐心帮助受援人全面分析案情,将案件诉讼有效引导到人身损害赔偿上,为受援人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方案,并在庭审中积极发挥调解作用。

  吕某某等5人受俞某招用从事蔬菜分拣和配送工作,该业务系俞某于2023年4月份受让,2023年6月又转让给其他公司。但吕某某等五人2023年5月、6月的工资始终未予支付,只好向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鉴于案涉人员较多,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即开通“绿色通道”予以受理,并同时指派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吕律师办理该欠薪案件。

  吕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后发现,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标准也不统一,证据不足是本案必须突破的难题。为此,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吕律师立即联系县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请求他们尽快与俞某联系并协助开展调查取证,但俞某以“接单网络平台扣款”为由一直推诿。吕律师反复对现有证据进行梳理推敲,其中一笔工资款是宜昌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发放给受援人的,遂综合所有证据后,以该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该科技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答辩书并要求追加绍兴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将争议焦点确定为“员工被扣除的金额是否合理”,并对相关规定和各方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最终,在仲裁员和吕律师的多次协调下,绍兴某物流有限公司按照申请人请求工资款的80%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仲裁调解书。

  本案是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讨薪案件。由于所涉工作业务被多次转让,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难以追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果断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给予吕某某等人法律援助。面对证据少、证明力弱的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反复剖析研究案情,多次上门寻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仔细梳理证据,层层抽丝剥茧,最终通过调解让本案得到妥善解决。

  张某某(男,65周岁,重度耳聋患者)受雇佣于王某,在某村自来水管改造工程施工中从事混凝土帮运工作。2021年11月25日,张某某在推运混凝土时,由于路窄坡陡,车辆侧翻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必须进行手术治疗。治疗期间,雇主王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因王某拒绝赔偿,2023年5月29日,张某某向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当事人,分析了手中全部的材料,认为某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属于村集体项目,依法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而王某作为自然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无法以个人名义中标该工程。因此,必须查明该工程的施工中标单位,并将王某和中标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援助律师通过村委会了解到该工程具体名称,并通过当地招投标网站查询到施工中标单位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援助律师向医院调取了张某某的病历、出院记录及医药费发票等材料。完成前述工作后,援助律师代理张某某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请对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原告和两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张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是案涉自来水管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标单位,其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二者均应对张某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因受援人张某某是一名重度耳聋患者,文化水平低,方言口音重,与人沟通交流困难,又不了解案涉工程的具体发承包情况,受伤后只是找雇主王某主张赔偿。援助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厘清了责任承担主体,依法提起诉讼,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吴某某等人系温岭市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因经营不善,B公司共拖欠吴某某等120名农民工工资420万余元未予支付。2023年7月初,经温岭市石塘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B公司分别向员工出具了《欠薪金额确认书》。后吴某某等人曾多次催讨,但始终未获偿付。

  2023年7月21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吴某某等120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的“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规定,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当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因案涉人员众多,援助中心指派了2名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在调查中了解到B公司资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无法支付受援人工资,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名援助律师分工配合,迅速整理120名受援人的证据材料,以最快的速度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B公司支付受援人相应的工资报酬。考虑到B公司的资产已被查封,即使拿到胜诉判决,吴某某等人也无法即时拿到工资。为了充分保障受援人权益,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其提供申请强制执行代理的法律援助。2023年11月14日,法院对B公司的资产的进行司法拍卖,吴某某等120人的工资款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支付,均已执行到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原本凭借B公司出具的《欠薪金额确认书》已经明确了欠薪事实,且金额具体,应当支付吴某某等人工资报酬。但是因为B公司资产被查封,致使受援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益。本案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受援人多数居住于偏远海岛地区,导致办案难度加大。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因情施策,带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审批、承办上门服务,一方面让受援人少跑路,另一方面指派援助律师当场接待,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代理的讨薪案件获得胜诉后,法律援助并未止步,更是无缝衔接地参与到后续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成功帮助受援人拿到了血汗钱,高效化解了一起群体性讨薪案件。

  张某某系一位腿脚残疾的进城务工人员,于2022年11月11日应聘进入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均由甲公司收回保存,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吃住均甲公司提供。2023年7月30日,甲公司电话通知张某某让其搬离宿舍,并告知8月1日起不用继续上班。张某某问其原因,并要求支付7月份工资,对方避而不答。2023年8月2日,张某某向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经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事项,结合浙江省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的惠民政策,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钱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建行账户交易明细确定用工主体为甲公司,后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向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庭审过程中,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落款盖章单位非甲公司而是青岛某公司,因被申请人主体问题无法调解、裁决,需撤回仲裁或重新申请。援助律师为减轻张某某诉累问题,向甲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耐心分析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告知其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法律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甲公司向张某某支付7月份工资和1个月经济补偿金,并承诺于11月底前一并支付。此后,张某某按期如数拿到上述款项,其对该次法律援助及办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催讨工资维权纠纷案。受援人在与用工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将纠纷处理引入法律途径。援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从工资明细、聊天记录中寻求对受援人有利的证据。虽然本案在仲裁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上出现了小插曲,但援助律师能够以受援人利益为中心,充分运用和解谈判技巧,主动向仲裁被申请人释法明理,把连带支付责任风险作为沟通的切入点和突破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帮助受援人如愿拿到工资及补偿金,大大减轻了受援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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